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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市瓶装液化气供应

发布日期:2015-05-15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瓶装液化气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0年3月9日)深建燃〔2000〕5号

各燃气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气经营市场,加大对无证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我市燃气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对我市瓶装液化气供应管理作以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经我局批准筹建的液化气瓶装供应站,必须在批复的有效期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原批复废止。
    二、自2000年6月1日起各公司所充装、周转、销售的钢瓶必须有本公司明显的标志、编号,各瓶装供应站只允许销售本公司的钢瓶。
    三、瓶装供应必须建立详细的用户档案和供应登记制度并不得从事瓶装液化气批发业务。
    四、各公司及所属瓶装供应站只允许在站点内销售瓶装液化气,不得在其他地点或使用机动车辆销售瓶装液化气。
    五、各公司应加强钢瓶的登记管理,严禁使用过期和不合格钢瓶。
    六、各公司送气工必须统一着装,瓶装供应站负责人必须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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